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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456号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23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得重复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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