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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送指定媒介刊登。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报纸和信息网络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审查过的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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