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
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及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区县(市)两级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以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根据《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授权,指定《重庆商报》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指定《重庆经济信息网》(http://www.cq.ce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重庆商报》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不收取费用,第二次发布相同内容的公告,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重庆经济信息网》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每条招标公告一次性收费200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