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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20号 2000年11月28日)
省邮政局:
《关于在全省各旅游景点开发、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出售明信片门票。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在旅游景点出售的门票邮资明信片,须与景点原门票同时出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使用,不得只出售明信片门票或未经游客同意强制出售。
二、
邮资明信片门票票价在原门票价格基础上加收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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