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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3日)废止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438号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桂价费字[1992]042号)制定的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将干部职工短期培训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15元。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桂价费字[1992]042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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