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契税问题的通知
(杭财农[2000]768号)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杭政[2000]7号文件精神,支持市区乡镇工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并使改制企业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就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不动产权属转移所涉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免
1、凡乡镇企业自建的房屋,按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直接办理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免征契税。
2、乡镇企业房产已经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企业法定名称需作变更,如该企业投资主体不变,股权结构不变,仅系单一名称变更的,作更名处理,免征契税。
3、乡镇企业在改制前,房地产权属已经多次转移但又未办理房屋所阿有权证的,原则上不再追补上手契税。
4、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5、改制企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算依据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6、乡镇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包括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
7、乡镇企业改组改制不动产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优惠政策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财企[1999]57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缴纳契税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乡镇工业企业因第一次实施整体改组改制而发生产权变更应缴纳契税的,完税后,给予实际缴纳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三、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1998]36号《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即: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乡镇企业完税后,如符合给予财政补贴条件的,收到财政补贴作“资本公积”(契税完税补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