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市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和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的开展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俱乐部的任务与性质
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任务是为进一步贯彻《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探索创建新型的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吸引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
二、俱乐部条件
1.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学校等,创建单位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普及工作,具有满足众多(1000人以上)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需求的体育场馆和设施。
2.具有必要的专职教练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
3.俱乐部自觉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三、俱乐部活动要求
1.俱乐部吸纳周边青少年学生作为本俱乐部会员,组织进行丰富多彩、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会员每周能在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
2.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所在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3.俱乐部之间积极开展体育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4.俱乐部每年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20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