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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1
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含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单位(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旅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车辆(含私人摩托车)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细则》四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在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免税手续(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税款缴纳和免缴的办法
  企业、单位携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和填报“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私人的车船(除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在本区、县级市缴纳外)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件”、“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在市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各征收点缴纳(各征收点地址附后,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征收点地址由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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