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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0]310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白蚁防治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00]18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筑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鉴于目前广州市已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基本上为经营企业,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为此,同意将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根据白蚁防治服务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见附表),防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防治,以及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要对社会公布经核批具有防治白蚁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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