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平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桂平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434号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桂平市人民政府:
  报来《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浔政报[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市在全市范围内按小水电(含桂平航运枢纽电厂)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但不得因此而提高各水电站的现行上网电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