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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兰州市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审查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

审查修改意见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禁止区域放牧、猎捕和损毁林木、植被的,责令其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作为第(二)项,修改为“毁坏绿化和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作为第(三)项,修改为“绿化承包者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林木死亡的,责令承包者和有关责任单位恢复绿化、补栽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数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理和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和有关权证另行招标承包,将其地着附着物予以拍卖,所得款额在扣除应缴水电、苗木补植等费用及罚款后,余数退还原绿化承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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