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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有关电价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
对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有关电价问题的答复
(新计价工[2000]1527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乌市价工农字(2000)第59号《转报市食品公司第二肉类联合加工厂用电类型划分的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
市食品公司第二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二肉联厂)企业自用冷藏用电执行工业电价。
二、
二肉联厂对外出租冷藏用电执行商业用电电价
三、
二肉联厂冷藏用电工业、商业用电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报你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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