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
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做好农电
资产估价鉴定移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经贸能[2000]967号、浙价工[2000]509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市、县(市、区)经委(计经委)、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要求,我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已全面推开,首批农网建设与改造竣工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已实行同网同价,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开始稳步实施。按照加快推进农电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县级供电企业下一步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以及城乡用电同价作好充分准备,现就农电体制改革中农电资产移交前的估价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委(计经委)要全面负责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并指导监督农电资产移交的监证、审核工作;各级物价局负责监督、指导农电资产估价鉴定工作;各级供电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前的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以及评估资产的委托工作。
二、农电资产估价鉴定由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鉴定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估价鉴定的农电资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等;委托估价鉴定的理由和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时应提供待估价鉴定的农电资产产权、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
三、农电资产估价鉴定的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农村综合变压器及以下的全部低压配电资产,但不包括公用变压器、专用变压器及以下的电力资产。对移交的全部资产进行实物量鉴定;对其中的可使用实物资产进行估价鉴定;
(二)县农电总站及各级电管站的资产。对移交的全部资产进行实物量鉴定;对其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低值易耗品、低值办公用品、低值物品等)进行估价鉴定。
四、需估价鉴定的农电资产,由各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将资产项目、清单报市电力局初审,经初审后,由市电力局报省电力局审核。
五、估价基准日:第一批农村低压电网改造市、县(市、区)的农电资产估价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