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除了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均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四、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会计报表核定医院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
五、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返还给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金额, 不与医院上交的药品收支结余金额直接挂钩。 但在核定返还金额时,要考虑中医、民族医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一定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