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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市计委(计划局):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现就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务必在编制招标实施方案(具体编制内容及办法附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方可组织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属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重大前期项目的(按规定由国家审批实施方案的徐外),项目法人按规定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后,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部门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部门后报我委审定;省统建办管理的重点项目由统建办直接报送;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省重点项目可直接报送。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重大前期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的审批,依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计划局)负责。
  三、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及招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发布(发出),必须在招标实施方案批准之后进行。

  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招标所具备的条件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否经过审批(附批文);
  2. 招标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文件如施工图等是否具备;
  3.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机构是否落实(附相关证明材料);
  4. 建设所需资金是否到位;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组织形式的,以批复的形式为准。未明确的,项目法人在实施方案中要提出招标组织形式,即项目法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招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行招标应具备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委托招标的提供代理机构相应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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