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
收取医疗污物集中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0]321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
《关于申请准予按病床收取医疗污物集中无害化治理费的报告》(广环中[2000]034号)悉。鉴于医疗污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可有效防止医疗污物的二次污染和保护环境,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广州市区委托集中处理医疗污物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污物集中处理费,对没有病床的门诊部、卫生院、诊所的收费标准仍按粤价[2000]47号文执行,对有病床的医院的收费标准为2元/床/日(其中0.20元/床/日为医疗机构污物分类包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