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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收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同城
票据交换服务收费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24号 2000年12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服务性收费的请示》(长银发(2000)40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你中心支行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支行收取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必需的票据交换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为每单位每年6500元,由你单位向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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