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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0]673号)


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保发[2000]第28号)收悉。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安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保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待。应坚持自愿有偿,合理计酬的原则,实行接受委托、签订协议、按规定收费。
  二、服务费标准:派驻保安员每人每月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800元(含保安员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种管理费用和税金)。
  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你公司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与委托方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25%收取服务费。
  三、为客户承担3个月以下临时性保安服务,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视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危险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协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已签订协议用户高于新的服务费标准的要按新标准收费,对低于新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困难企业应酌情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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