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入教学
场地的外来车辆场地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0]445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西交通学校:
报来《关于对进入我校教学场地的外来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请示》(交校驾字[2000]66号)悉。为合理补偿训练场地的费用支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经研究,同意对进入你校教学场地训练的外来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大型汽车每辆/日50元,小型汽车每辆/日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日25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日20元。
二、对外来车辆提供训练场地,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收费。同时要向社会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