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事餐饮和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或价目簿。被自治区物价局、技术监督局评为特二级店以上的餐饮企业,也可根据行业的自身特点和需要,使用自己设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内容的价目表或价目薄,但必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八)铁路、电力、电信、民航、涉外宾馆(饭店)国家级旅游景点、自治区医疗单位等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价格或收费,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规格、服务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其标价方式和内容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统一规定,价目表(或其它形式)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九)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
商品标价签和商品降价签的监制、印制工作统一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地区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由所辖市(县级市)、县、区物价检查机构提供给当地所需单位或企业,按成本价收取工本费。
三、需要增减标价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认定并备案,对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备案。
四、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县(市)情况,在2001年第一季度有侧重的做好一个企业的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并做好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
价格法》和
《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
《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的具体安排方案于2001年元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