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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吉林省煤炭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吉林省煤炭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按照省政府吉政发(2000)43号文件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有关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市州经贸委要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煤炭市场整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对市场进行执法检查。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举报并及时查处。
  二、省内煤炭经营业户必须持有《吉林省煤炭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无《吉林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接到执法部门限期停业通知后,如继续经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部门将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三、省内煤炭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数量短缺等欺诈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对所经营煤质进行检验、对计量器具进行验证,经营业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执法。对买卖、出租、转借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各用煤单位一律不准与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业户签订买卖合同,违者由执法部门责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罚款,由买卖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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