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2000年12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计传[2000]10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十二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9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汽、柴油零售价格。在11月份的基础上,90号无铅汽油中准价每吨下调20元,0号柴油中准价每吨下调300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无铅汽油从每吨3890元调整为3870元;0号柴油从每吨3945元调整为3645元。
具体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格在中准价的基础上上浮5%,分别为每吨4064元和3827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具体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在11月份月价格的基础上每吨下调375元;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要求统一从2000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