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治安管理的通告
根据
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施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对在本市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集中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集中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已经结束。尚未办理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各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换发手续(附各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地址、电话)。
二、已办理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骑用人应将插牌与车前固定插牌相合,以备检查。分合式牌照缺损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领手续。
三、公安机关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进行检查。对无分合式牌照的,不接受检查的,依照《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留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