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广州市
番禺区北斗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0]21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广州番禺区北斗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交[2000]104号)悉。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北斗大桥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偿还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737号规定、省府办公厅[2000]建设0212号办文批复同意你市番禺区北斗大桥(全长约1300米、引道长约1.9公里)建设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由你市组织在该大桥的“北斗大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