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船舶航养费统缴证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船舶航养费统缴证的通知


  根据海南省政府批准的琼交运[1996]205号文有关规定,海南省所属船舶必须在海南统缴航养费。请本省各船务公司持所属船舶的国籍证书、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于2000年12月10日起至2001年1月10日止到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新港路6号,电话:6210834)办理2001年度航养费统缴证,逾期自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