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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船舶航养费统缴证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办理船舶航养费统缴证的通知
根据海南省政府批准的琼交运[1996]205号文有关规定,海南省所属船舶必须在海南统缴航养费。请本省各船务公司持所属船舶的国籍证书、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于2000年12月10日起至2001年1月10日止到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新港路6号,电话:6210834)办理2001年度航养费统缴证,逾期自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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