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价检[2000]507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诸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诸价(2000)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废止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未废止其附件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我省尚未颁布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四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