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价检[2000]507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诸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诸价(2000)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废止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未废止其附件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我省尚未颁布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价费字(1991)549号附件四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