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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8、以税还贷。对高速公路专营项目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优惠。
  9、配套设施财税政策。对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按统一规划设立的加油站,以及与之配套的餐饮业,凡属地方性项目的,其上缴的税收在纳入预算以后,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列支安排给有关职能部门(招商人)或有关区县,作为增加投资回报。
  二、用地政策
  10、区县负责用地的有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0)16号文)精神,在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用地方面,市、区县的分工原则不变,由市里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区县负责用地工作和相关费用,及时落实施工交地工作,支持项目公司组织建设高速公路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同时,要妥善安置农民,保证农民的应得补偿落实到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1、采取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由被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参与项目合作,被用地农民身分不变。参照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平均收入水平,由项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回报。
  12、市里对区县承担前期动拆迁给予支持。市里对区县承担前期拆迁费用困难的,根据具体项目,采取不同方式,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13、明确用地政策适用范围。本用地政策仅适用于尚未正式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已与区县谈妥条件的项目征地,以及已实施的项目征地,仍按已确定的责任落实。
  三、其他有关政策
  14、对效益较差道路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市政府按照统筹平衡、调节收益的原则,根据不同道路投资额、流量、收费标准等因素而产生的收益差别进行调整,对效益较差的道路项目酌情给予支持。
  15、及时对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处理。项目经营期间,若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可书面申请延长经营期或调整合同条款,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补偿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
  16、严格收费价格管理。项目经营收费的立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计委(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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