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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产品
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国税流[2000]474号 2000年12月27日)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各地操作不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地必须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4]26号、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计算进项税额,不得随意扩大,对外发个人加工的草、藤、竹、柳制品和绣花工艺品等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必须严格按甬国税征[1995]158号转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发放收购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应加强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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