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 2000年12月18日)
郑州铁路局,太原、大同、临汾、石家庄铁路分局,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044次)精神,为了减轻租用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发送货物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租用自备车的费用负担,理顺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对自备车收费统一管理之前,决定适当降低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备车租车费标准
自备车在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内运营,不分运输距离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2分;超出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外运营,也不分运距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1.5分。
二、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等收费标准问题
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关于清理整顿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郑州铁路局收取的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自备车定期检修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关于请停止执行辆管[1998]88号文件的函》(计司价格函[1998]118号)的规定,自备车定期检修费可暂按北京铁路局京铁辆[1993]15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大同铁路分局对自备车实行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的收费,以我局《关于在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工字[1997]第34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三、降低自备车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后,自备车主仍应向租车方提供完好的车辆;铁路有关部门也应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