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后,医疗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有了一定的价格决策权。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规范收费行为,端正行业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起来。各类医疗机构的各科室及收费窗口都要在醒目位置公布主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在结算医药费用时,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准价格》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设置专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设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乱收费。要严格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年度审验办法,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并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度,并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九、切实加强对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领导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医疗服务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基准价格》共设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78项,比1992年制定的云南省基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减少614项。其中,取消、合并不合理或者落后、淘汰的医疗服务项目1353项,降低标准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费等62项。保留基本合理的价格项目277项,提高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其中主要是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879项,增加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46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面宽,涉及到价格管理形式、管理内容、管理方法,价格调整的面比较宽,情况也比较复杂。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好改革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正确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与开展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结合起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越权制定或变更基准价,擅自扩大浮动幅度、加价率等违法收费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管理。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