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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文化宫等)、纪念馆(如歌乐山革命烈士纪念馆、红岩革命纪念馆等)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3、季节性较强的风景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并明确淡、旺季节时间。
  4、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各公园、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并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10人以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5、各公园、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性展览活动(包括每年度的各种季节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十五天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6、按照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管理目录所列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第二类(一)],其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目录所列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可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一般不设联票和园中园门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从严控制,按管理权限审批方可实行。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对游客实行同一服务,同质同价,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五、明码标价。各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门票价格,标明游览项目、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接受社会监督。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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