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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8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发展,本着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适当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并结合重庆市的情况,现将具体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寺庙、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管理权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2、市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3、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级单位所属的游览参观点(即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和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具体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见附表,管理目录可根据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作适当调整)。目录表上所列市属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游览参观点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直接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目录表上所列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新开发的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影响程度等情况确定其管理权限归属。
  4、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制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三、定价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1、对保护性开放的文物古迹、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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