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物价公报》编辑发行工作的通知
(青计价研[2000]976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州、地、县计委(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贯彻《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和《
立法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全国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发布价格法规政策的专刊,是一份专门用以发布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价格法政策信息的政报,《物价公报》自1998年1月1日正式发行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物价公报》(青海版)的编辑发行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计委的要求及外省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征订发行的数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2000年全国《物价公报》编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价公报》编辑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征订《物价公报》重要性的认识,《
价格法》第三章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
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利用《物价公报》向价格管理相对人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做好《物价公报》的发行征订工作是价格部门履行法定工作职责的一种主要方式,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有利于各级价格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执行和消费者监督。
二、《物价公报》(青海版)由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具体编辑出版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研究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