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各货运站
使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批复
(渝价[2000]817号)
重庆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在渝境内各货运站使用“轮重测定仪”和地磅收取过磅费的请示》(重铁分多[2000]44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铁路货运计量手段的进步,在使用地磅和轨道衡计量的基础上,出现了使用轮重测定仪计量的新情况。为了适应铁路货运的发展和满足货主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以及
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在货主自愿选择货物计量方法的前提下,使用轮重测定仪并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每吨1.00元收取,各收费站站名附后表,凡未列入附表的货运站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在货主自愿的原则下,在重庆南站、永川站、万盛站、广顺场站、大足站收取地磅过磅费每吨1.00元。在赶水站收取轨道衡过磅费每吨0.50元。
凡有以上两种计量收费形式的车站由货主自愿选择一种收费形式,不得重复收费,严禁强迫、重复等其它形式变相收取服务费。
附件:
重庆铁路分局在渝境内安装轮重测定仪的车站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