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应当依据医疗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适时合理制定和调整。
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加大技术性、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力度,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级别医生的服务价格档次,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严格控制并合理制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
针对社区卫生组织和中医及民族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以有利于社区卫生组织、中医及民族医的发展。
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和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
五、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为使政府指导价格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在新办法尚未出台以前,仍按原成本测算办法执行。
六、建立医疗价格监测体系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控,适时合理调整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按照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要求,建立价格及成本监测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体系。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天津市物价局监制的《天津市医疗卫生行业收费价目表》和《天津市医疗卫生行业药品价目表》,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落实物价规范化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物价管理评审达标工作,坚持医疗机构物价管理自查和互查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完善约束机制。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关于为患者提供就医明细帐单的通知》,积极推行收费机收费方法,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坚持以各种形式为患者提供就医明细帐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