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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
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
(津价费[2000]699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分工管理权限及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制定或调整重要的或较大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听证会制度。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按照《规范》调整归并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今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实不能与《规范》相吻合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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