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三)各用人单位要鼓励支持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职工缓解自负医疗费的困难。
  (四)各用人单位要继续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少数特殊人员实行原有的医疗照顾办法。
  (五)各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制度。凡单位情况正常的,可以从单位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从成本中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职工医疗救助专项。
  三、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要将职工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医疗救助实行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落实医疗救助。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的全过程管理,联系和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落实救助措施,帮助特困人员获得各项社会救助。
  (二)对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人、癌症病人等大病患者实施了互助帮困,但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影响实际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帮困救助。
  (三)对已得到有关帮困,但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民政部门通过组织社会资金,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实施阶段临时性医疗救助。
  (四)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不能缓解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极度困难者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五)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政策制订,区、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按照“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帮困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务。
  四、各方参与,形成社会共同关心职工医疗帮困救助工作的合力
  (一)各委、办、局要加强对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组织筹措有关资金,用于对所属困难单位特殊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四)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