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医保办法》)。为了确保
《医保办法》平稳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加快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使全体职工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贫人群必要的帮助。
加强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是完善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
《医保办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责任
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用人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困难职工的医疗互助救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为此,用人单位要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救助的责任。
(一)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对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困救助。要继续将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列为帮困救助的重点,并继续落实原有的各项帮困救助措施。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缓解职工大病医疗风险。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上述互助保障计划时,要为透析病人等重病职工一起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