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
登记证和统计证年检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0]516号、浙财综字[2000]46号 2000年12月26日)
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统计登记证〉和〈统计证〉年检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浙统财基(2000)10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30元,《统计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1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