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60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二、切实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所确定的监管级次,按季、按年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有关财务报表。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及时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认真审核有无计算错误、漏项以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在申报期内如发现成员企业申报有不正确的,应及时通知成员企业调整、补充和修改,并在申报期内重报,审核后要签定盖章,及时送达给成员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表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其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对成员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抄报上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分别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次年6月15日前完成全省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并报送总机构。
三、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成员企业纳税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防止信息反馈工作出现传递中断、工作脱节现象发生。所在地国税机关接到反馈单后,应于3日内出具下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
四、规范年度所得税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管检查工作,要严格按所确定的监管级次进行,需要进行延伸检查的,对其查补的税款和罚款,要严格在规定的监管级次成员企业入库。对成员企业同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所得税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