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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通知
(陕价房发[2000]99号 2000年12月25日)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经省人大常委会九届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实施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商定。
  二、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地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以独立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情况,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综合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养护费)核定中准收费标准并规定浮动幅度,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各地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视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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