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黑龙江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黑龙江
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1]3号 2000年12月27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物价局、交通局:
  《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两年多了,根据我省汽车旅客运输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我省公铁并行汽车旅客运输的良性发展,为加强“春运”、“五一”、“十一”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保护广大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道路客运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汽车旅客运输计价规则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春运”(春节前十五天,春节后二十五天,共四十天)、“五一”(七天)、“十一”(七天)节日期间旅客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30%。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对跨地市的客运线路,由所涉及起止站的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统一的运价,并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春运”、“五一”、“十一”结束后,立即取消浮动。
  二、公铁并行线路,其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最多不得超过30%。按运价审批权限经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