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予以支持,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研究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补助。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补助,根据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及其标准确定。
基本医疗服务成本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先由药品收支结余予以弥补,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补助数额可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核定,给予定项补助。目前执行定项补助有困难的地区可暂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定项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卫生组织的编制人员,完成的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预防保健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
突发事件所致群体性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对特困患者的医疗减免费用和对无主病人实行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四)卫生医疗机构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其所属人员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购置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其所需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政府举办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视实际财力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