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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的防疫处理;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监测检验;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妇幼保健工作;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用研究等。上述有关项目中列为监测、预防和控制范围的疾病的具体病种,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核拨;公务费和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及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等因素核定;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经费,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公共卫生事业,使用时须由使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费
  1、补助范围和内容
  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包括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费用,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亏损补贴。
  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对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实行定项补助。拟补助项目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其轻重缓急、立项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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