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补助资金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各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经费按照项目的立项及论证意见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在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