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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等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五、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税控计价器安装后的强制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六、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每次载客结束时,承运人必须按规定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以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打印发票以及不按规定纳税、计价器不接受强制检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客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我省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工作采取分步和逐步更换与自然淘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先国有单位、后集体单位、最后个体运输户的次序分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必须加装经统一检测确定的税控计价器,各地原有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因淘汰或损毁而需加装、改装计价器的,也必须统一使用税控计价器。各地分期分批更换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具体实施时间、办法和管理措施等由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物价、地税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为公平税收负担和减少工作阻力,在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试点工作阶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把税控计价器所记录的数据作为制定行业定期定额标准的主要参照依据加以分析和利用,而暂不作为对有关承运单位和个人进行征税的依据。各地要根据税控计价器所记录的数据,及时地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的税源情况和定额水平进行分析和研究,适时对营运出租汽车的定期定额进行相应地调整,逐步使出租汽车的应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接近甚至一致,从而为逐步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创造较为宽松和有利的环境。
  九、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地税、物价、客运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促进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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