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逐步
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86号、浙财综字[2000]34号、浙价工[2000]491号 2000年12月25日)
各市、县财政局、建委(建设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税收监控,保障国家税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在现有计价器基础上增加税控功能的计价器,应具有可靠存储、显示和采集运营数据并自动打印发票等功能。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除应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技术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控功能的技术条件或标准,并应具备利用磁卡采集运营数据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装有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使用由各级地税机关监制的“××市(县)出租汽车税控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卷筒式,每筒100份,每筒专用发票的第100份为累计存根联,由税控计价器的内置打印机自动识别并打印。用票单位或个人需要领购新发票时必须交回原发票的累计存根联。专用发票的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车号、工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起步价、车公里单价、行驶里程、收费金额、当地价格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专用发票的下方套印 “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三、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期向当地客运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数据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四、为保证税控计价器的产品质量和有关税控功能的正常发挥,各地安装、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时必须统一采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客运管理部门共同选定推荐的若干种机型。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安装后的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在我省推荐使用的税控计价器,全省实行定点销售、定点安装,税控计价器安装点由各地客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对其操作程序和规范、安装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全省统一推荐的税控计价器机型,各管理机关和安装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车主购用指定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税控计价器价格和安装费实行国家定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