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商字[2001]136号)


各市县财政局,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为了防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本办法施行后,我省各级地方金融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呆账,各地方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提足呆账准备,分年进行核销,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地方金融企业分年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方案,要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其余地方金融企业分年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应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

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地方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我省地方政府或企业全额出资或出资额在50%以上,以及虽然出资额不到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