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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客户无功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客户无功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格[2001]11号 2001年1月3日)


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规范用电客户无功考核的请示》(琼电用(2000)4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电力客户无功功率因数考核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1、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它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素为0.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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