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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渝价[2000]826号)


忠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忠县地方电网调力价格的请示》(忠价发[2000]112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你县贷款新建的2×1.2万Kw火电厂的还本付息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你县电价内部结构的基础上,对调力公司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价系对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其非普工业、大工业(含化肥)电价中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2分。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调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价说明部分)》([75]水电财字第3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调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1年1月1日抄见调量起执行。1999年你局发出的《关于降低普通照明电价格的通知》(忠价发[1999]13号)同时废止。
   四、调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附表:

忠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40   0.43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50   0.540
  三、商业用电    0.725   0.71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0   0.480
  五、大工业用电        0.442       21.000     14.000
  其中:中小化肥        0.330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10   0.40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200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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