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忠县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渝价[2000]826号)
忠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忠县地方电网调力价格的请示》(忠价发[2000]112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你县贷款新建的2×1.2万Kw火电厂的还本付息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你县电价内部结构的基础上,对调力公司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价系对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其非普工业、大工业(含化肥)电价中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2分。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调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价说明部分)》([75]水电财字第3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调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1年1月1日抄见调量起执行。1999年你局发出的《关于降低普通照明电价格的通知》(忠价发[1999]13号)同时废止。
四、调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附表:
忠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分类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40 0.43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50 0.540
三、商业用电 0.725 0.71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0 0.480
五、大工业用电 0.442 21.000 14.000
其中:中小化肥 0.330 21.000 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10 0.40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200 0.190